一、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管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采购新药时,必须向有关单位和销售人员核实或索取以下证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3、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4、新药证书、GMP证书、药品价格核准书。
二、药剂科负责对上述证件的审验。首次使用新药应由相应临床科室主任或专科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和用量完整填写新药购入申请单,经药剂科审核汇总后交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药事委员会原则每一季度开会一次讨论新药购入申请。
三、对批准通过的新药,药膏应组织尽快采购办理。首次购进的新药,应控制数量,以后根据用量适量采购,防止积压。对疗效不确,要求停购的新药,临床科室应及时反馈药库,并尽可能用完库存药品,药剂科应主动向有关科室和医生提供新药信息及供应情况,非特殊情况不得无故断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