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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日期:2011-03-22     新闻来源:
  医疗卫生行业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多年来我院十分注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绝大多数医务人员都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勇于奉献。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出现了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红包”等不良现象,为严明纪律严格 管理,对违纪者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礼金。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党办或财务科。
  2、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它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医院党办。由党办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3、严禁对药品的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查及其它特殊检查等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4、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处,巧立名目乱收费。
  5、医院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取消当年考核和评先、评优资格或给予通报,及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资格和相应纪律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科室追究科主任责任(奖惩须院办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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